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日、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冠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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