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4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牌照的白色“路虎”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沂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河路南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将张某某带离后对其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检测张某某送检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67.7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媛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26592****)。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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