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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104211982********,汉族,初中毕业,住址:河南省宝某某某某乡某某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期至2020年9月9日。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某某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某某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庄桥南路段时,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龙丹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鲁山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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