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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阳市**处工作人员,住安阳市****家属院**号楼****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EV****号小型汽车沿安阳市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路和人民大道交叉口等信号灯时,在机动车道上停止不前,当晚0时18分许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在驾驶位上睡着的张某某叫醒。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

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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