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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所在地阜南县**镇**村28号,现住合肥市长丰县**镇**宾馆后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持C1M型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15日中午,其和李某甲等人吃午饭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当日下午15时20分许,张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318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变电所门前路段时,在非机动车道内追尾撞到了杨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杨某某及电动车乘车人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静脉血乙醇浓度为154.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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