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9时26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02/30526变型拖拉机行驶至繁昌县**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交通违法照片、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2.量刑情节证据:人口信息、行驶证及驾驶证、查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检察官助理:李鑫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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