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3时13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龙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腾路铁路桥路段时,撞上桥体中心隔离墩,致皖H*****号小型桥车发生侧翻,该起事故导致被告人张某某受伤、小型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对被告人张某某抽血固定,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检测得知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储文青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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