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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N****8的蓝色五征牌三轮汽车行驶至喀左县南哨镇**门前路段处时,被喀左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刘某某、肖某某当场查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酒仪测量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住所为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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