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2017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花溪新村小区附近出发,经朗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忠路与包公大道上跨桥北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行驶证信息、判决书等;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67560****
2.案卷2册及材料4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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