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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社。曾因盗窃于2007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07月12日5时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外环辅路弘燕桥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2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伟

检察官助理:李淑敏

20206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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