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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住山东省冠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冠县**路(**街道**村至**村)由东向西行驶至**村东时,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张某某为逃避检查下车逃跑,后被民警控制。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mg/100ml。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宏鹏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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