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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B6***号牌的“东风雪铁龙”牌普通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二建公司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0.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院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2个月-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6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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