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5T***号小型轿车,在保定市徐某区城内大街区政府路口北侧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验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树民
检察官助理:郭吉福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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