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2时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线1157公里+900米路段时,与冯某某驾驶的粤HG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WM***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2.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鸣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云浮市云城区**镇**道**。
2.证据2册、光碟2张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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