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江川区江城镇驶往海门桥村方向。晚19时45分,当其行驶至玉溪市江川区**处,左转驶往**线时与周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2.56mg/100ml血。张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兰

杨峻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