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8********,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下午,张某某到牟某某城彝和园****饭馆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县城化湖酒店唱歌,后又驾驶该车到县城新天地邂逅酒吧喝酒,11月17日凌晨1时30分许驾驶该车行至县城学兴路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云******号车相撞。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将其带至牟某某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后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4.42mg/100ml。牟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少顺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速裁程序证据明细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6.起诉书12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