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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4********,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D”类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宾川县**镇**线行驶至K1-200米处陈某某门口路段时,与陈某某停靠在西侧道路边缘的云******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6.06mg/100ml血;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梅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693****。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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