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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勐满镇方向往曼贺东村方向行驶,在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查,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勐海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75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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