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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证苏风牌电动三轮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62公里+20米西安市临潼区**桥固市甲贵水盆羊肉店门前右转弯时,与站在该店门前的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71.93mg/100ml。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出警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提取血液记录;

5、血醇检验、车辆检验报告及告知笔录;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8、谅解书;

9、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树荣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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