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万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下称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某某,住万某某黄茅镇**村**组**号。曾因犯包庇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 9时20分许,张某某驾驶湘A6****小车在万某某白水乡S430省道8KM+420M 路段撞到行人韩某某、叶某某、欧阳某某后驾车逃逸,造成三名路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在白水乡文义村将张某某抓获, 现场对其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0mg/100ml,抽取静脉血液检测结果为186.3mg/100ml,张某某系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检测数据、前科材料、赔偿协议、谅解协议;2、证人汤某某、邹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因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志宇
检察官助理:李立勤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