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Q7DE92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卞庄街道佳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新庄村“光星超市”门口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戚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苏BN21Y1号小型轿车相接触。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8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0年10月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街道**村;
2. 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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