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在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6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为豫Q*****,从汝南县温泉小区桥南头一家饭店吃完饭,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南县县委家属院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72.1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0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道军
检察官助理:耿莹莹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刑事拘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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