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01-T****农用四轮车在G22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刘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黑LJ****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检查出张某某醉酒驾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 2019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证复印件、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准驾车型信息卡等;
2. 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二O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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