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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6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0时,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K21****普通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信宜市某某卫生院对出路段时,碰撞到李某停放在该路段的粤K*****号牌搅拌车,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省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269.92mg/100ml。

另查明,张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李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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