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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松会线69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蕊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744****)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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