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现住歙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和赵某某夫妻,在歙县饭店隔壁的“**土菜馆”吃晚饭,期间张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牛栏山”白酒。饭后,张某某驾驶皖J*****号小型面包车由土菜馆驶往歙县**路**小区。19时22分许,张某某驾车行驶至歙县**路**局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值为92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定程序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歙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4月1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鉴 [2020]毒鉴字第282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民警查处张某某酒驾并带其去歙县人民医院抽血经过的视频资料光盘一张、现场查处、吹气照片、歙县人民医院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春雷
检察官助理 江灵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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