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LZ****号小型轿车从龙门县**镇往**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街道**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2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吴柯玲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01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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