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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4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菏泽市牡丹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临时号牌)号小型普通客车,至菏泽市牡丹区**路**道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2.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敏

代理检察员马静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庄**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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