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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31964********,满族,初中文化,集安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组,住集安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浙B****V号小型轿车,沿花老线由**镇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及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


检察员:管清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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