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7********,汉族,中技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泸西县**镇**公路K0+150M处撞倒红绿灯后逃逸,造成车辆和红绿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6月24日3时许张某某主动到白水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某被带到**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云永司鉴[2020]毒鉴字第04397号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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