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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现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29分,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晋L55J8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镇**村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带到**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永文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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