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社区**小组**号,现住都兰县**镇**乡**公司**宿舍,系该公司矿工。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由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F1****“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都兰县**镇前往**乡**公司,当车辆行驶至**镇交警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亚力夫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都兰县**镇**乡**公司**宿舍。联系号码:1871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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