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5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庄村。因犯绑架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河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民权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附近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经司法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0.0/100mL。经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丁的证言;4.书证: 被告人张某某的的人口信息、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等;5.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