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群众,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涞源交警大队民警周**带领魏**、耿**等八名辅警在京昆线涞源县241公里二道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23时03分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大众牌白色轿车由东向西经过卡点时强行闯卡,逃离现场。执勤民警通知高广林、贾某某在南屯大桥附近设卡拦截,张某某冲撞警车闯卡,致两名辅警受伤,警车前保险杠脱落,后逃离现场。6月13日1时许,张某某经民警传唤到达停车场,经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为99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庆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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