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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4198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慈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顾问,住慈溪市**街道**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0时35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U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与天九街交叉口处时,与被害人金某某驾驶的浙B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在古塘街道古塘春晓小区地下车库上厕所时被民警查获,但拒不配合呼吸酒精检测,且在民警刘某某等人依法对其强制采血前后,对民警进行抓扯,并扇刘某某一耳光,妨害民警执行职务。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91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金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警察证、病历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车轨迹查询单、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岑某某、杨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抽血视频、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70574****)现在慈溪市**街道**道**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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