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队**号,现住高碑店市**镇**路**号。2019年7月2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母某某(已判决)伙同王某某(在逃)在高碑店市白沟新城锦江春色洗浴中心三楼组织叶某某、刘某某、冯某某、朱某某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约定提成比例、统一结账、统一编号、定期发放报酬等形式进行统一管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该洗浴中心前厅经理期间,明知母某某、王某某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负责该洗浴中心全面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服务生管理、迎宾送客、卫生制度、客户投诉等事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赵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同案犯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协助母某某等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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