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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至5月28日,罗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校长”(绰号,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建某某庐山路288号升龙汇金中心1栋租用2020号、2120号等多间公寓房,组织二十余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招揽王某甲等人(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招揽嫖客,并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罗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望风、接客等。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受王某甲安排负责接待嫖客、介绍卖淫女、收取嫖资等工作,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7日,共收取嫖资人民币294340元。

2019年5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嫖客2名,卖淫女11名,并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王某甲、冯某某、罗某甲、王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协助他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荣伦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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