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两次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大酒店做保安期间,明知该酒店内“*甲会所”和“*乙会所”提供卖淫服务的情况下,仍按照上述两会所经理王某甲的要求,负责预警通报。2017年6月至8月期间,当警车出现在酒店大门附近时,报告人张某某多次向王某甲通风报信,帮助上述两会所的卖淫嫖娼活动逃避打击。
2018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大酒店内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组织并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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