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88********,初中毕业,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爱家公寓**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信阳工业城城东办事处牌坊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以来,程某某(已判决)、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招嫖,租用车辆接送卖淫女,统一收取嫖资后与卖淫女五五分成,先后组织杜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未成年人)、刘某某(未成年人)等卖淫女在南阳市区中泰豪生酒店、丽都花园酒店、世纪豪庭酒店、锦江之星酒店等多处卖淫。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程某某的女朋友,积极参与组织卖淫,利用陌陌等网络工具发布招嫖信息,同卖淫女沟通,帮助程某某组织卖淫。胡某某(已起诉)在介绍刘某某卖淫期间,通过张某某向程某某介绍嫖客或者卖淫女,或者程某某通过张某某向胡某某推荐嫖客或者安排卖淫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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