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市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彭某某、杨某某和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本市栖霞区玄武大道888号白金汉爵大酒店登记10个房间,通过统一规定卖淫价格、统一安排卖淫场所、统一接送嫖客、统一收取嫖资、统一提供避孕套、一次性床巾等用品、统一分配非法获利等手段招募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帮助彭某某招募卖淫女子,先后将8名卖淫女子拉入彭某某组建的卖淫微信群。2020年3月24日18时许,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根据举报在白金汉爵大酒店927房间内将彭某某等人抓获,并查获8名卖淫女子(其中4人系张某某招募的卖淫女子)。经核实,该卖淫组织当日累计卖淫18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4164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了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男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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