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8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扶沟县**镇**路**号家属楼。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新郑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某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已判处刑罚)收购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升龙国际中心A区4号楼的郑州市二七区红馆娱乐会所(曾用名“缤纷年代KTV”“红馆·缤纷年代KTV”,以下简称红馆会所)。2015年3、4月份开始,为刺激消费,提升利润,红馆会所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方式大量招聘公关小姐从事有偿陪侍和卖淫活动。为保障卖淫活动有序进行,红馆会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建立“红绿绳”制度,佩戴绿绳的公关小姐优先供客人挑选,客人要求外出卖淫时不得拒绝。由公关部对公关小姐进行培训、包装和管理;客户部负责招揽客人到该会所消费,同时向客人推介公关小姐服务并告知可以外出从事卖淫活动。截至2016年5月19日,红馆会所共组织卖淫活动245人次。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夏开始到红馆会所工作,先后担任客户部客户经理、公关部公关经理职务。在张某某担任公关经理期间,积极促成公关小姐外出卖淫,先后介绍公关经理黄某某(已判处刑罚)管理的公关小姐刘某某及公关经理樊某某(已判处刑罚)管理的公关小姐王某某外出卖淫3人次。张某某从嫖资中提成共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黄某某、樊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春 莉
2020年1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