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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包庇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赤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组,无前科。因涉嫌包庇罪,经敖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敖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敖某某森林公安局在调查许某某(已判决)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初期,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虚假证言证明是其本人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包庇许某某欲使其逃避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深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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