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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包庇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7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易县公安局侦查中罗村张某某非法采矿案调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串通张某某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将自己的荒滩地承包给张某某、王某某一事,谎称被采挖的荒滩地是承包给一个叫徐某某的中年男人,意图包庇张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假证明进行包庇,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秀奇

2019年7月1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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