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托克托县**镇**村**号,现住托克托县**镇****小学西面平房从南数第二排。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包庇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丈夫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蒙A*****小型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蒙A*****小型轿车在托克托沿黄公路瑞沃酒庄门前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随后刘某某逃离事故现场并电话告诉张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某某接到刘某某电话后便去了事故现场,在民警查证蒙A*****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时,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意作假证明谎称是自己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青林
检察官助理:宫小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3页,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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