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笃信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园**区。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包庇,经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尚志市公安局笃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知悉被告人鹿某某(已判刑)涉嫌犯罪后,为了帮助鹿某某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用自己的身份证为鹿某某在尚志市雪都快捷宾馆开房、携带鹿某某的手机卡外出、在鹿某某逃离其家中时将鹿某某手机存放在其家中故意干扰公安机关侦查视线并对公安机关作出虚假供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尚志市雪都快捷宾馆住宿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张某某、鹿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鹿某某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住所、帮助其逃避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静
检察员:秦伟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尚志市公安局笃信派出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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