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乡**段**村**号,现租住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5月2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滨州市公安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现租住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0时1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滨州市黄河十一路由西向东行至渤海一路路口以西黄河十一路N009号灯杆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刘某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谭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谎称驾车肇事,作假证明包庇谭某某。
滨州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审批认定谭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谎称自己驾车肇事,作假证明包庇谭某某,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洪臻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租住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26656****;被告人张某某现租住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65437****。
2.刑事卷宗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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