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利用邪教组破坏法律实施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5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村**号。2001年张某某因练习法轮功被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6日14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村**街发放法轮功传单,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张某某身上搜到法轮功宣传单40张。随后民警在张某某家中搜到法轮功书籍128册、法轮功宣传画8张、李洪志相片2张、法轮功相关光碟3张。经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国保大队认定,涉案物品均为“法轮功”违法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法轮功宣传单40张、法轮功书籍128册,法轮功宣传画8张,李洪志相片2张,法轮功相关光碟3张;

2.书证:违法宣传品认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宣传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妍
代理检察员:  毕健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