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涉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57********,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年**月至**年**月任**市**委、**部长,**年**月至**年**月任**常委、**书记,**年**月至**年**月任**委、**书记、政协**主席、**书记,**年**月至**年**月任**主席、**书记,**年**月退休,住**市**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于2019年6月14日被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2019年7月15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2019年7月24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3日两次退回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已经退休的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受马某某的请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赵某某以不压级压价,及时付款的方式,为马某某所在公司向**市**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金精粉提供帮助。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市**酒店楼下收受马某某贿赂4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将4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某、伍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金精粉购销合同,原料结算单、干部任免审批表、罚没收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平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河南省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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