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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9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饶平县人,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南门**园**幢**梯**。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4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重庆市渝中区虎歇路中环广场6栋19-5的房间内,非法出售发票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18年11月1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价税合计共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给QQ昵称为“空白”的下家,由下家出售给邓秦兵(另案处理)后转售给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1月7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450元的价格将5张价税合计共48.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给QQ昵称为“空白”的下家,由下家出售给邓秦兵后转售给重庆神州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1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5373742.35元,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3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24554.4元。

2018年11月9日下午15时许,民警在本市渝中区虎歇路中华广场6栋19-5的房间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邓秦兵、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蕙霞

 2019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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