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011973********,白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社区**号**路**栋**单元**楼**号。因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7年10月6日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因本案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正师级军官,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江某甲(江某甲于2019年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松滋市公安局上网追逃)撤销刑拘在逃上网以及摆平刑事案件骗取其信任,之后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江某甲钱款共计44.7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取得上述钱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挥霍。因事情败露,被告人张某某在立案前陆续退还给被害人江某甲家属32万元。后因无力退还,被害人江某甲家属于2020年8月11日向苍南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张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乙、李某某、江某丙、严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江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证据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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